2024年10月15日日发布:【学术前沿】王云海|日本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课题
发布日期:2024-10-14 18:18
来源类型:知乎日报 | 作者:杰夫·沃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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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下午3时,由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主办的日本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课题学术讲座于综合研究中心107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有幸请到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王云海教授主讲,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院长蔡一军主持。同时邀请到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杜雪晶教授以及警务学院刘泽鑫博士作为与谈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副教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军副研究员、刑事司法学院吕小红博士、警务学院王欣博士、邢卓博士、赵新新博士等百余名师生参加。
一、主讲环节
王云海教授以日本近20年刑事司法改革为切入点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制度和刑事执行法以及少年法等四个方面的改革展开详细讲述。
首先是关于日本刑法的改革,可以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关于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刑法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设的共谋罪。共谋的成立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可能被判处4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重大犯罪共谋。(二)以组织犯罪进行的犯罪共谋。(三)共谋的程度已经达到了具体的危险性。另外,组织犯罪方面还新设了洗钱罪。
第二,交通犯罪方面的刑法修改。在刑法改革之前,日本交通犯罪是以过失致人死伤罪定罪。最近20年的刑法改革对其作出了改变。首先,2001年增设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即酗酒之后,或者是因驾驶速度特别快、致人死伤,不再按过失罪来定罪,而是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来对待。其次,2011年日本增设了驾驶车辆过失致死伤罪,对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伤的行为不再按照过去的业务上过失罪来定罪处罚。尽管如此,危险驾驶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为了进一步规制交通犯罪,日本2013年专门制定了集中惩罚此类犯罪的特别法——《驾驶车辆致人死伤处罚法》。今年日本又把《驾驶车辆致人死伤处罚法》里面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做了进一步修改,把该罪的处罚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行为人既没有酗酒又没超速的情况下,在路上和别人飙车、把别人的车逼停在危险的地方而致人死伤的,按照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处罚。可以看出,旧有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要有直接点危险驾驶行为,修改后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则不是必须要有直接的危险行为,比如把车停在高速公路上致人死亡,也是按照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来处理。最近日本议论比较激烈的是,快速骑自行车致人死伤是否也作为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不过从现有判例来看,这种情形还是作为重大过失致死伤罪来处罚的。
第三,性犯罪方面的刑法修改。日本传统刑法上对性犯罪规制有强奸罪和集团强奸罪两个罪名。2017年日本刑法修改时,强奸罪的名称被改为“强制性交罪”、“准强制性交罪”,除扩大受害者范围及加重对强奸犯的刑罚,还废除了强奸罪及强制猥亵罪等起诉时,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的“亲告罪”的规定。今年3月份日本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把强制性交罪改为不同意性交罪,从罪名就可以看出其处罚范围的扩张,即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处于不完全能够表明同意的状态下发生了性关系,就成立不同意性交罪。同时对同意年龄也做了修改,将同意年龄由13岁提高到16岁。日本过去的情况是凡是与13岁以下的人员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同意与否,都成立强奸罪或者是强制性交罪。刑法修改之后,凡是和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其同意与否,都按不同意性交罪处罚。
第四,电信化及网络犯罪方面的刑法修改。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以及网络犯罪的多发,日本增设了有关支付用电磁卡记录犯罪,如电磁卡记录不正指令生成罪、电磁卡记录不正指令取得罪。还增设了贩卖目的淫猥电磁记录保有罪,比如以贩卖为目的将淫秽照片保存在电磁卡片中,则成立该罪。另外,还有关于侮辱罪的刑法修改,该罪虽然不是新设的,但其法定刑由过去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提高到了两年惩役。
第五,废除时效或者延长时效。根据相关修改内容,在发生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罪名的法定刑是死刑,该案则不受公诉时效的限制。那么致人死亡案件的法定刑是无期惩役时,公诉时效由过去的15年上升到30年,致人死亡案件的法定刑是20年有期惩役时,公诉时效从10年提升到20年。除这几种情形外,在致人死亡案件存在其他法定刑的情形中,公诉时效从过去的3年或者5年提升到了10年。
第六,延长有期惩役或者禁锢的上限,过去的单一罪的刑期上限是15年,现在改成了20年,数罪并罚的情形由过去的20年改成了30年。
第七,加重其他犯罪的法定刑。
这七个方面基本上是日本近20年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特征:第一增设新的罪名;第二扩大构成要件的范围;第三加重法定刑,而减轻法定刑、取消罪名的这种改革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的。可以说,近20年日本的刑法改革是朝着犯罪化、刑罚化、重罚化的方向发展的。
关于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化侦查方权限的同时强化辩护方的防御权。一方面,日本在近二十年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中强化了侦查公诉权限、导入新的刑事侦查手段或方法。另一方面,强化了刑事辩护防御权,减少对未决者的身体拘押或缩短拘押期限。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为以下七点:(一)导入了通讯监听制度。日本在2016年修改了《通讯旁听法》,主要内容是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监听权力,即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通讯监听或者旁听。(二)使用GPS等一些监视性的侦查手段。实际上从2005年日本的侦查机关已经开始使用GPS来进行侦查,但是2017年日本最高裁判所的一份判决认为利用GPS进行监视性侦查必须取得法院的令状许可,否则就是违法的,同时该判决要求立法机关对利用GPS等新型技术的监视性侦查要重新立法,现有法律的解释已经存在局限性。(三)引入司法交易制度。司法交易制度源于欧美的当事人主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做自我负罪型司法交易。即犯罪人向侦查机关交代其还没有掌握的犯罪情况,作为交换会被减轻罪名或刑罚。另一种叫做侦查公判协力型司法交易,即犯罪人向侦查机关交代组织的或者他人的犯罪情况,以换取对自身的轻罚。日本从2018年就开始导入司法交易制度,但是只限于侦查公判协力型司法交易,并不承认自我负罪型司法交易。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一些特定犯罪,包括组织犯罪、企业的政经犯罪、枪支犯罪、毒品犯罪。以上三点是强化侦查方权限的内容,从(四)到(七)是强化辩护防御制度的改革。(四)国选辩护人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改革之前,只有在被起诉后,被告人才可以申请国费辩护人,改革后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就可以申请国费辩护人。(五)实施讯问的录像录音制度,侦查机关在询问犯人时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六)废除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侦查人员的在场的规定。过去是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侦查人员必须在场旁听,改革之后废除了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侦查人员的在场制度。(七)扩大保释的范围,导入 GPS 制度。今年5月10日,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正式导入了对保释人员装置GPS的制度。该规定的本来目的是扩大保释范围,但是在使用GPS时如何保障个人隐私、如何去标签化等成为近来日本热议的课题。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第二个方面是增加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机会,强化民众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在具体制度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点。(一)导入裁判员制度。日本从2009年开始导入裁判员制度,在裁判员制度之下,审判法庭有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实际上是参审制,即裁判员既参与事实认定也参与量刑。(二)实施公判前整理制度。过去日本实行的是起诉状一本主义,即法官在审判前只能看到一本起诉状,其他的材料在法庭审理时才能看见,其目的是防止在审判之前给法官造成预判,起诉状一本主义是为了贯彻公判中心主义。但是起诉状一本主义最大的缺点在于会导致审理效率异常低下,所以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日本导入了公判前整理制度,即在公开审判前开一个整理会议,大体就是检方要指控什么罪名、提出什么证据,辩方要怎样进行辩护、提出什么证据都事先定好,再在法庭上讨论。(三)强化检察审查会的功能。检察权滥用在日本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为了加强民众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日本强化了检察审查会制度,即地方法院所在地每年要选出12个人作为检察审议会的成员。当被害人或者有关方面认为检察机关对一个案件不起诉不合适时,其可以向检察审查会投诉。2011年之前,检察审查会只能在审查不起诉的案件基础上作出劝告性决议,2011年开始劝告性决议具有了强制性,即检察审查会所作出的第二次不起诉不当的决议是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就形成了强制起诉制度。(四)扩大付审判请求制度的适用范围。该项改革也是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对于一些公务员犯罪,如果检察机关不起诉,公民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请求审判,这种制度被称为付审判请求制度。在过去,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很严格的,通过改革把适用要点和范围进行了扩展。以上四点是为了加强民众对于刑事司法的参与、加强民众和司法的关系而进行的一个改革。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第三个方面是强化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加大其参与刑事司法的力度。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确立被害者通知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通知被害人,以什么罪名起诉的或者以什么理由不起诉都应当告知被害人。(二)确立公费被害者刑事诉讼程序参加制度。根据该制度被害者在开庭审判时可以坐在检察机关的旁边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而国家应当为其报销交通费。(三)确立国选被害者参加律师制度。即被害者如果经济上能力不足,又想请律师代理自己与检察机关交涉,可以通过该制度申请国费律师来帮助自己。(四)确立被害者利用刑事审判结果请求损害赔偿制度。在过去,日本刑事领域的案件和民事领域的案件是两不相干的,被害者如果想获得加害者的赔偿,必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论从经济还是效率上均对被害者不利,所以在改革之后,被害者可以利用刑事审判的结果直接申请损害赔偿。(五)确立被害者恢复支付金制度。根据该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对加害者的财产进行强制征收,在被害人之间进行分配。(六)确立被害者补助金制度。即在刑事被害案件中,如果加害者没有经济能力对被害者进行赔偿,当地的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给予被害者一定的国家补助金,根据规定该补助金最高可达4000万日元。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出日本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第一,试图回应对所谓“精密司法”及“人质司法”的批判。所谓精密司法是指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的每一个事项进行彻底地查明,只有查明每一个事实、每一个情节之后,才能够请求起诉,检察机关在接受起诉请求之后,也必须要把案件的角角落落都审查清楚,即要把证据审查到能够获得有罪判决的程度才能提起公诉。那么为了达到精密司法的目的,日本警察侦查的主要标准是什么呢?是物证和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一致。只有物证和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一致的时候,证据才算是达到了可信的程度,对于案件才应予起诉。这样,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很容易变成侦查围绕审查口供开展。在此结果影响下,日本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只要嫌疑人不坦白,就不给予保释。这样就造成了未决人员的羁押期限特别长,保释率特别低。对于这种情况西方的一些国家或者一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坦白、不交代犯罪事实就不给予保释的做法,是日本“人质司法”的体现。第二是追求“大众化、效率化、信息网络化、国际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爆炸、民意泛滥,使得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改革中不得不作出回应。
关于刑罚制度及刑事执行法方面的改革
首先最引人瞩目的是日本在去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创设了拘禁刑。日本传统刑法中在监狱执行的刑罚有两种,即惩役和禁锢。这两种刑罚的区别主要是惩役有强制劳动(日本叫做刑务作业),禁锢没有强制劳动。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当初日本在制定刑法时,将道德因素考虑进去了,从道德的角度把犯罪分成两种,即破廉耻犯罪和非破廉耻犯罪,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有主观恶意的犯罪被称为破廉耻犯罪,而国事犯罪、过失犯罪被认为是没有个人主观恶意的犯罪,被称为非破廉耻犯罪。在刑罚上为了对二者进行区分,对破廉耻犯罪则适用伴有强制劳动的惩役刑,对非破廉耻犯罪则适用没有强制劳动的禁锢刑。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随着日本法治建设的进步、处遇理念的发展,日本学界认为刑罚制度应从法治主义精神展开,道德、文化因素不应该过度介入。因此,产生了关于自由刑单一化的争论。不过关于如何进行自由刑单一化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部分学者认为,强制劳动能够达到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因此自由刑应当统一为惩役刑。另一部分学者从自由刑纯化的角度出发,认为自由刑的内容应当只包括对自由的剥夺,并不涉及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改造的具体内容,自由刑应当统一为禁锢刑。日本刑法修正案中所增设的拘禁刑是将两者进行折中的结果。一方面,将禁锢刑的名称改为拘禁刑。另一方面,用裁量式的强制劳动代替原有的惩役刑,即由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服刑人员是否适用强制劳动。但随之产生了新的问题——同样是被判处拘禁刑的服刑人员,在受到强制劳动方面的处罚却并不相同。对此,拘禁刑支持者给出的理由是刑罚规定的内容与刑罚执行的内容是两种不同概念。从法理上来看,所有接受拘禁刑处罚的服刑人员都具有劳动的义务,但实际上,是否需要参加劳动,由执行机关裁量决定。
第二项重要的改革是日本于2005年废除《监狱法》,并制定《刑事收容设施及收容者处遇法》。关于服刑人员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理论,从1908年《监狱法》制定至今,日本经历了“特别权利关系论”,“修正特别权利关系论”和“诸利益衡量论”三个阶段。最初,特别权力关系论者认为,服刑人员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关系应当被打破,进而与国家之间形成特别权力关系,并且基于社会契约关系所产生一切权利应当被剥夺。二战结束后,日本对特别权力关系论进行了修正,并提出对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应当给予保护,而对一般权利予以剥夺。1980年日本对特别关系论进行了彻底否定,并提出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应当由法官对各种利益综合比较后进行裁量。但是,将限制服刑人员权利的权力,由监狱转交至对刑罚执行不了解的法官,显然是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因而将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成文化、明确化,成为推进行刑法定化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日本在近年来的刑事执行法改革中也在致力于推动行刑社会化。一方面行刑方式要贴近社会,以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完成后更快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行刑要受到更多的社会监督。行刑社会化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刑事设施视察委员会制度的创设。该制度规定,可以任命监狱所在地的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为委员,每月进入监狱进行视察,与服刑人员沟通。对于服刑人员所提出的意见、申诉等进行记录并提交给监狱长和法务大臣。监狱长和法务大臣必须对所接受的建议和申诉进行年度报告。
第三项重要的改革是扩大假释范围以完善保护观察制度。首先,日本法律设立部分刑期缓刑制度,部分刑期缓刑制度规定服刑人员的假释期限为剩余期限的二至三倍,且不得少于一年,不得多于五年。其次,扩充保护观察的适用范围,将社区内矫正,社区内惩役的范围进行扩大。最后,修改《更生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期间内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保护观察官和被保护观察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项重要的改革内容为,提倡刑事司法和社会福祉的结合。该项改革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从功利角度出发将社会福祉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当前日本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因贫穷导致,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犯罪率。另外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不能因罪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剥夺其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与此同时,两者的结合也是为了解决监狱服刑人员老龄化这一现实问题,服刑人员的老龄化,使得监狱不得不承担部分社会福利机构的职能。当前,司法福祉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入口支援和出口支援两种制度,即在服刑人员入监和服刑完毕出监时适用部分社会福利制度对其予以支援。
关于日本少年法的改革。改革前,《少年法》的适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少年法》适用的对象为20岁以下的违法、犯罪或非行少年。其次,适用程序采用的是少年调查程序。适用结果上也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后所适用的刑罚,而是判处保护处分。再次,在适用方式上一般采取的是“全件送执主义”,即将案件全部送往家庭裁判所,由家庭裁判所决定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或少年调查处分程序。只有当家庭裁判所审理后发现,该少年所犯之罪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罪名和情节都十分恶劣时,家庭裁判所才可以将该案送往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起诉。这种例外情形又被称为“逆诉”。最后,对于20岁以下的少年犯罪,禁止新闻媒体进行实名报道。
在改革后,《少年法》中规定了“特别少年”的概念,即年龄为18岁、19岁的少年。特别少年犯所犯之罪为死刑、无期徒刑或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罪名和情节都十分恶劣时,家庭裁判所原则上应当将案件送往检察机关,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且特别少年犯罪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实名报道。对于20岁以下的非“特别少年”,即使被少年裁判所“逆送”也应当适用少年调查程序。
以上大体就是这日本近20年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容。那么,日本为什么在近20年频繁地进行立法上的修改?第一个原因是其追求从事前规制型社会转向事后救济型社会。1980年代,以日美贸易摩擦为契机,美国要求日本快速转型为市场化社会,这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开放变革法律市场,通过大量修改法律缓和规制,促进彻底的自由竞争,贯彻实施“个人责任”原则,追求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最大竞争效率化。第二个原因是促进国民对刑事司法的理解,强化刑事司法的国民基础。国民对司法的不理解以及媒体对司法的批判,国民、舆论认为日本刑罚趋轻,促使司法改革不断向大众靠拢、不断严罚化。第三个原因是追求刑事司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要求。新技术、尤其是大众信息化时代的形成对刑事司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刑事司法面临着在新的社会环境及社会基础下变革的重大课题,被迫回应网络、GPS、AI等问题。
对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评价。首先是积极评价方面,可以说日本近20年的刑事司法改革是达到了其主要目的,其社会确实比过去更竞争、更具有自我责任了,比如陪审员参加制度获得了国民的理解和基础。另一个方面是这种改革是顺应时代的要求,但同时需要强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改革中的“新旧并存”,在遵循近代刑事法基本原则和回应新技术、新时代的要求之间,保持有机协调和平衡,没有一味守旧也没有一味求新。消极评价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日本刑事司法改革是无原则的迎合大众舆论和民意的单纯报复主义。刑法大众主义盛行,专业人员在刑法、刑事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向大众、舆论让步,随着这种状态的变化,刑事司法专业人员的地位往往越来越低,越来越非主体化。第二,过分单纯移植欧美制度,造成本土文化和社会状况的冲突。日本刑事法学研究模式的转轨是从“欧美中心”转入“美国中心”,以美国宪法修正案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为主的美国法研究,忽视美国社会与日本社会的不同,造成导入的许多美式制度在日本水土不服。第三,导致刑事司法的选举工具化和“象征性立法”泛滥的现象。刑事司法改革与选举的变相联动,导致刑事司法的工具化,立法或法律修改虽然频繁但却出现了大量的无用的刑事司法改革。最后的结论是近20年日本刑事司法改革挺多,但进度很少。
关于日本刑法改革的启示。第一,时代冲击着法学,在这个信息化、大众化的时代,要以更开阔的视野重新认识法学,从过去与现代的衔接、技术与理论的衔接去应对时代的变化。第二,要协调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之间的平衡,民主主义的本质是强势和优势的胜利,人多就是胜利,并涉及是否合理的概念,那么法治主义是追求合理的概念。法治、司法不能一味地迁就感性的、强势的大众舆论。那么在当今时代司法如何对待、回应舆论?对于符合法治主义的,要坚决地支持并理论化;对违反法治主义的,要坚决地拒绝。
二、与谈环节
针对日本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课题,于改之教授从刑事一体化研究的意义和日本近年刑事司法改革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及参考价值展开与谈。
针对日本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课题,于改之教授从刑事一体化研究的意义和日本近年刑事司法改革对中国的借鉴及参考价值展开与谈。
首先,关于刑事一体化,无论哪个学科,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要研究刑法,单纯在刑法学科之内研究刑法是不够的,在刑法之内、刑法之中、刑法之外来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行刑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一直以来,日本的刑事政策给人一种表象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化。但其实并非如此,在近年来一系列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其大量增设新罪,扩大构成要件的范围,加重法定刑,在刑事政策上表现出犯罪化、重刑化的倾向,完全不是非刑罚化、非犯罪化或者轻刑化的。最后,日本近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无论实体法上的罪名增设、还是程序法上的制度变革等,其经验、教训对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以辩诉交易为例,适合美国的并不一定适合日本,同样也不一定适合我国。这也让我们反思,进行刑事司法改革时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欧美的或者其他国家的都是好的,只有适合自己国家的才是最好的制度和理论。今后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合规制度进行本土化研究中,其与罪刑法定、与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
针对日本的刑罚制度以及刑事执行法的改革,刘泽鑫博士从中日对比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去标签化、刑罚人性化意义展开与谈。我国2020年《社区矫正法》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不仅对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称呼进行了去标签化的改变,而且在服刑地、请销假等内容皆有刑罚人性化、刑罚社会化的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社区矫正法》相较于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言,虽然强调刑罚人性化,但刑罚刚性相对较弱。从刑罚效果上,是否还能达到“明刑弼教”的社会效果值得深思。
针对日本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拘禁刑创设,赵新新博士从法治主义和司法福祉出发展开与谈。赵新新博士认为,日本拘禁刑的创设让其监狱行刑由法定式改造转向裁量式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其社会老龄化加剧的现实需求,这种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比较有利,但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滋生监狱腐败、导致不公平等。从日本的经验、教训来说,行刑法定如罪刑法定一样必须坚守,司法福祉是法治主义的补充,其意义在于保障法治主义。
三、观众提问与回应环节
与谈结束后,两名同学针对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以及比较研究与本土化研究之间的平衡提出了困惑,王云海教授作出了回应。关于司法与舆论的关系,王云海教授认为,在当今信息化、大众化的社会,法律人需要具备思辨、独立的品格,对于符合法治的民意应当主动接受,违背法治的、盲目的、不合理的舆论要敢于批判。关于比较研究与本土化研究的平衡,王云海教授认为,法学研究要基于我们中国自己的社会、自己的制度、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文化而展开,比较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本土化研究而服务,鼓励广大学子立足本土化开展法学研究。
讲座最后,杜雪晶教授强调了本次讲座的开阔视野和宏大格局,总结了日本的刑事司法目前的发展系统性、谨慎性、开放性与消极性。并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与谈人、听众和负责讲座筹备的师生表达了感谢。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整理人:赵新新、吴冰晔、陈博文)
作者简介:王云海,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
文章原载:微信公众号“转型中的刑法思潮“2023年5月30日推文。
来源:刑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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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山萌美:
8秒前:王云海教授以日本近20年刑事司法改革为切入点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制度和刑事执行法以及少年法等四个方面的改革展开详细讲述。
尼克·塔拉贝:
7秒前:一方面,将禁锢刑的名称改为拘禁刑。
王洪祥:
2秒前:关于刑罚制度及刑事执行法方面的改革
宫川一朗太:
9秒前:另一方面,强化了刑事辩护防御权,减少对未决者的身体拘押或缩短拘押期限。
库国威:
3秒前:一、主讲环节
艾娃·康纳利:
6秒前: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以及网络犯罪的多发,日本增设了有关支付用电磁卡记录犯罪,如电磁卡记录不正指令生成罪、电磁卡记录不正指令取得罪。
Gori:
9秒前:(三)确立国选被害者参加律师制度。